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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甲某、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甲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甲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甲某、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甲某、王某各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5541元,并承担受理费10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与另一案相互抵消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王甲某、王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豆昱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