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甲某、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甲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甲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甲某、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甲某、王某各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5541元,并承担受理费10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与另一案相互抵消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王甲某、王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豆昱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