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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峰与郑州信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海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郑州信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海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802号原告张峰,男,汉族,1982年8月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16层1608号。负责人王建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记涛,系被告公司职员。被告王海超,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海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