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峰与郑州信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海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郑州信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海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802号原告张峰,男,汉族,1982年8月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16层1608号。负责人王建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记涛,系被告公司职员。被告王海超,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海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