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雄伟与王永和、何关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伟,王永和,何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张雄伟,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永和,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关斌,男,195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5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和、何关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张雄伟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170元。执行期间,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永和偿还申请人张雄伟借款本金97万元,该笔款项于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若被执行人王永和按期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张雄伟放弃全部利息,若被执行人王永和不按期履行义务,则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案款申请一次性执行,并计算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至本金偿还完毕止)由担保人王栓狗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170元,由被申请人王永和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