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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谭雄与黄新辉、胡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雄,黄新辉,胡丽华,黄佳,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0号之三原告谭雄,男,1969年6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熊华,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茜,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新辉,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胡丽华,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黄佳,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白箬铺村0816250幢101房。负责人黄新辉。被告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真白箬铺村。负责人黄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雄诉被告黄新辉、胡丽华、黄佳、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雄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雄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00元,由原告撤诉负担。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婷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