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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炳(冰)波与刘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冰)波,刘相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1141号原告:王炳(冰)波,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相勤,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炳(冰)波与被告刘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炳(冰)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全全、被告刘相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炳(冰)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利息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刘相勤辩称,出具借条属实,但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收到借款,不同意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今借到王冰波现金壹万玖仟元正(19000元)刘相勤2010.2.20”。诉讼中,原告主张原、被告经被告前妻认识,被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9000元,欠条是在原告家中书写,因被告不知原告具体名字,便书写成了“王冰波”,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并放弃主张利息。被告则主张欠条的形成过程是:其前妻管恩英当时经营服装厂,说跟别人借钱盖房子,便于2010年2月20日晚上让被告写了几个欠条,被告出于夫妻关系,便给管恩英出具了欠条,具体出借人及借款用途均不清楚,当时只有被告与管恩英在场,管恩英也应是本案被告。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亦无异议,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因“炳”与“冰”同音,且原告持有欠条,故原告主张其系欠条中的出借人,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张不是被告本人向原告借款,也未收到过借款,欠条是其前妻管恩英向他人借款而让其所写,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无法推翻原告所提交的书面证据,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即便被告所陈述属实,但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与案外人管恩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作为第三人仅向出具欠条的被告主张权利,而不向案外人管恩英主张权利属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与管恩英之间的纠纷可另行处理。综上,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不违反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主张利息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相勤偿还原告王炳波借款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被告刘相勤负担35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