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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王雄与程代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雄,程代福,王雄,程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雄。被执行人程代福。王雄与程代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3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雄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763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年1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程代福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覆四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有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32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