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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远程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铭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闽泰启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泉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盛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秀卡露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程置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闽泰启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泉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盛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秀卡露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362号原告远程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曾再光,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上杰,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市永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荣。被告深圳市闽泰启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晓瑜。被告深圳市泉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晓瑜。被告深圳市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朱阿平。被告丰盛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被告秀卡露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叶范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程置业(深圳)有限公司诉上列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远程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