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素清、王春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素清,王春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谢素清,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王春翔,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谢素清与王春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春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