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治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治平,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1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南检公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治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治平���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治平驾驶桂R×××××大型普通客车沿X339线由桥圩镇往木格镇方向行驶至桥圩镇长塘村长塘小学路段,林某、刘某在李治平行向右前方路外土路基内同向往长塘小学行走。李治平遇与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时驾车从左侧超前方车辆,在与对向来车会车过程中李治平又操作不当,致使桂R×××××大型普通客车往右失控驶出路外,撞到林某、刘某,致林某、刘某当场死亡,李治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治平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等待公安干警前来处理。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治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治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治平驾驶桂R×××××大型普通客车沿X339线由桥圩镇往木格镇方向行驶至X339线5km+150m路段(桥圩镇长塘村长塘小学路段),被害人林某、刘某在被告人李治平同向右前方路外土路基内往长塘小学行走。被告人李治平遇与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时驾车从左侧超前方车辆,在与对向来车会车过程中李治平又操作不当,致使桂R×××××大型普通客车往右失控驶出路外,撞到被害人林某、刘某,致被害人林某、刘某当场死亡。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治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治平在事故发生后即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又查明,桂R×××××大型普通客车方于2016年9月30日分别赔偿被害人林某亲属和被害人刘某亲属经济损失3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治平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2.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李治平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E的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处于有效期限内。3.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证实,桂R×××××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为广西通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贵港汽车总站,事发时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扣押桂R×××××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并已返还。经检验,该车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正说明证实,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治平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6.收条证实,桂R×××××大型普通客车方于2016年9月30日分别赔偿被害人林某亲属和被害人刘某亲属经济损失35000元。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治平出生于1976年7月5日,其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吉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8日8时许,其驾驶桂R×××××重型自卸货车沿X339线由木梓往桥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桥圩长塘小学门口路段时,其准备进入弯道就看到有一辆大客车由对向驶来,大客车往其这边打方向偏过来,临近的时候大客车又往右打方向避让。会车后其从后视镜看到大客车往护栏方向驶去,车头已经出了公路进入泥路。(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治平供述,2016年9月28日下午1点半左右,其驾驶桂R×××××大型普通客车从贵港市汽车南站出发往木梓方向行驶。当驶至长塘小学附近路段时,突然前方一辆红色大货车越过道路中间位置从对向驶来,其想往其车辆行向的右侧打方向避开它,其的车辆在向右侧驶去的过程中碰撞到两个正在行��的小女孩,车身右侧又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剐蹭,最后在距离碰撞地点50米左右停下来。事故发生后其拨打110和120报案,然后在现场等待110和120派人来处理。(四)鉴定意见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8日16时23分在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被告人李治平血样二份送检,未检出酒精。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刘某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及头部、胸部、致颅脑损伤、颈椎折断、血气胸死亡。林某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及头部、会阴部致躯体严重损毁死亡。(四)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1.提取笔录、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桂R×××××大型普通客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拍摄下案发全过程。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现场位于X339线5km+500m路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互相吻合、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治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治平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治平交通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桂R×××××大型普通客车方已赔偿被害人林某亲属和被害人刘某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李治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治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治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陆军亮人民陪审员 覃荣禄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嘉丽附:本案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