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雨生、胡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雨生,胡国平,靳迎春,郜平旺,赵小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85号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香港街9号。法定代表人:朱广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拜东,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系公司员工。被告:张雨生,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胡国平,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靳迎春,女,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同上,系胡国平妻子。被告:郜平旺,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赵小玲,女,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雨生、胡国平、靳迎春、郜平旺、赵小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