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博亿灯饰与乌鲁木齐市筑艺空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市博亿灯饰,乌鲁木齐市筑艺空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505号原告:阿勒泰市博亿灯饰,住阿勒泰市。负责人:薛昌献,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乌鲁木齐市筑艺空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春,经理。原告阿勒泰市博亿灯饰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筑艺空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博亿灯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博亿灯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市博亿灯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博亿灯饰负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丽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