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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雪峰、朱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雪峰,朱国新,陈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程雪峰,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朱国新,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陈黎辉,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程雪峰与朱国新、陈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朱国新、陈黎辉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国新、陈黎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朱国新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朱国新于2017年2月4日前支付7000元(已支付),余款本息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朱国新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5件,申请标的约17万元;被执行人陈黎辉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5件,申请标的约2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从2016年9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已执行到案款7000元、执行费7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程雪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朱国新、陈黎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