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达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与上海市漯宝仪器表有限公司、方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漯宝仪器表有限公司,方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616号原告:达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杨青山,系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富,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上海市漯宝仪器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人代表:党汉茹。被告:方向,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达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与被告上海市漯宝仪器表有限公司、方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达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同意其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