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庆祝、马翠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祝,马翠娥,王同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882号申请人胡庆祝,男性,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马翠娥,女性,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王同宽,男性,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胡庆祝与马翠娥、王同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东审判员 崔国庆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