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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庆祝、马翠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祝,马翠娥,王同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882号申请人胡庆祝,男性,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马翠娥,女性,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王同宽,男性,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胡庆祝与马翠娥、王同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东审判员  崔国庆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