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郝青与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青,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郝青。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郝青与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宛龙劳人仲裁字(2016)第87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欠交的医疗保险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执行人要求用人单位(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缴“五险一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实体受理范围,且卧龙区人社局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通过行政执法的渠道予以解决。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委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宛龙劳人仲裁字(2016)第87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拜立涛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