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14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宋连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宋连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141之一号原告:王新华,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连生,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王新华与被告宋连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同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