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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亭、黄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亭,黄德刚,白冰,梁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亭,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刚,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审被告:白冰,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审被告:梁倩倩,女,汉族,1991年4月10日生,住兰考县。上诉人张亭因与被上诉人黄德刚、原审被告白冰、梁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亭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张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