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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江与高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江,高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582号申请人杜江,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高春阳,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杜江与被执行人高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6)川1325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春阳从2016年5与人七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领工资每月2000.00元。并查封申请人杜江提供担保的商住房一间。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春阳从2016年5月起至2017年4月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领的工资2400.00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二、解除本院(2016)川1325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杜江提供担保的位于西充县晋城天宝路131.13平方米商住房一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清霞附: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西充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500003995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