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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广林与张洪英、张绪远、顾敬文、顾敬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广林,张洪英,张绪远,顾敬文,顾敬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公司第一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韩广林,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杰,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洪英,住通化市。被执行人张绪远,住通化市。被执行人顾敬文,住通化市。被执行人顾敬博,住通化市。四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顺,通化市东昌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宪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芝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公司第一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程显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世林,给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韩广林与被执行人张洪英、张绪远、顾敬文、顾敬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洪英、张绪远、顾敬文、顾敬博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韩广林各项损失14081.76元,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洪英、张绪远、顾敬文、顾敬博保险理赔金给付申请人,至此,此案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执8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