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昊、许洪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昊,许洪魁,文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169号之一申请人杨昊,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许洪魁,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文志元,男性,汉族,住东明县。关于杨昊与许洪魁、刘志元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4月17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147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许洪魁所有的位于新华路49号,房权证号:20××08号房产一年。查封杨昊所有的位于工业路南段东侧水岸鑫城1号楼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姚留法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洪魁所有的东明县新华路49号房产证号:20××08。二、查封杨昊所有的位于工业路南段东侧水岸鑫城1号楼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三、查封姚留法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四、查封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