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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赵天德与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阳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德,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02行初25号原告赵天德,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阳分局。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瓦窑沟巷。负责人王瑞,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德诉被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阳分局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赵天德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德撤回起诉。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天德负担。审 判 长  钟改琴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