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景亚男与被告陕西晟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亚,陕西晟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843号原告:景亚男,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陕西晟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云水五路1号西安机电科技技术学院综合楼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许江。被告:刘向阳,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亚男与被告陕西晟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亚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亚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景亚男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运房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瞿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