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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方善亭与杨培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善亭,杨培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73号原告:方善亭,男,汉族,1956年8月17日生,住襄城县。被告:杨培新,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住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善亭诉被告杨培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善亭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善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善亭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善亭负担。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