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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徐金国、李富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国,李富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国,男,汉族,1948年6月11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执行人李富桥,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申请人徐金国诉被执行人李富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做出(2015)陆民初第153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徐金国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本院执行。经查明,(2015)陆民初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富桥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徐金国支付2015年的房屋租金40万元,自2016年起每年房屋租金40万元,由李富桥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现申请人徐金国就2015年、2016年的房屋租金共计80万元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详细调查,被执行人李富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富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富桥完善了财产调查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经询问,申请人徐金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