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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武陵区佳德水槽经营部与被告宋谱、刘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陵区佳德水槽经营部,宋谱,刘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74号原告:武陵区佳德水槽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新河路家饰城13栋10号门面。经营者:汪席华。委托代理人:周述南。被告:宋谱。被告:刘早。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陵区佳德水槽经营部与被告宋谱、刘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武陵区佳德水槽经营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武陵区佳德水槽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陵区佳德水槽经营部撤回对宋谱、刘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武陵区佳德水槽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彩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