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书军与孙其洪、王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书军,孙其洪,王志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224号原告:冯书军,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法律服务所。被告:孙其洪,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王志权,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书军诉被告孙其洪、王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向被告送达。原告申请暂驳回起诉,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书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菊 凤审 判 员 ��玉帅人民陪审员 邓 小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丽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