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金正三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正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96号被执行人金正三,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西海双泉眼村*号**组。被执行人金正三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吉018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40,000.00元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执行费500.00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艾学君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