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33号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章锋伟。被执行人:李富贵。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本金1万元及利息,受理费208元,公告费300元,案件执行费1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富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069元及在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长  吴同斌审判长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巢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