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恢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亚琼与云南金曦新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琼,云南金曦新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恢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琼,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金曦新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莲。住所:昆明市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B幢2楼208-8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的昆仲决[2010]210号裁决书,刘亚琼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7345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本院查封的财产及租金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2015)昆执恢字第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昆执恢字第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查封的财产及租金具备执行条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