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95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进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进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95民初71号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泽园A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94893364W 法定代表人:孙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徐进仁,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进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进仁负担。 审 判 员 孙继跃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