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赵德龙、淄博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龙,淄博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王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赵德龙,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齐河县。被执行人:淄博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新建一路21号4层412室。被执行人:王青山,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赵德龙与淄博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王青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20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德龙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2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