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凌建国与徐州蓉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建国,徐州蓉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74号原告凌建国,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凌建军,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凌建国的弟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州蓉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同昌路北南京路东商住楼第*层。法定代表人孙元亨,经理。原告凌建国诉被告徐州蓉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江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