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尹林申请执行陈志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林,陈志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64号申请执行人尹林,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工人,住亚布力镇。被执行人陈志雷,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司机,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林与被执行人陈志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志雷给付申请执行人尹林200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现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