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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杰与童飞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杰,童飞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005号原告:沈杰,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童飞炳,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沈杰与被告童飞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沈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杰负担。审 判 员 陈银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