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新阳、徐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阳,徐学斌,磐安玉山神农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胡新阳,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徐学斌,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磐安玉山神农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岭口村蟠溪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正伟。原告胡新阳与被告磐安玉山神农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3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新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52万元及利息。现因被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5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