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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471号移送执行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海达南路555号。被执行人:王金超,女,1974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金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超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金超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