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翠云与陈大帅、尹家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云,陈大帅,尹家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742号原告:孙翠云,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大帅,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尹家灵,女,1967年8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山庄商办楼C座,组织机构代码83643284-X。负责人:彭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邓勇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翠云与被告陈大帅、尹家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翠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尹家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云撤回对被告尹家灵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