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豫丰光辉建材厂与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庞茂章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10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豫丰光辉建材厂。负责人李文生。被执行人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孔森,总经理。被执行人庞茂章,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豫丰光辉建材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庞茂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豫0103民初10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豫0103执6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毛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