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晓鸿、姜晨晖等与陈建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鸿,姜晨晖,陈建云,叶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628号原告:姜晓鸿,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不能分类的其他职业,住余姚市城区。原告:姜晨晖,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不能分类的其他职业,住余姚市城区。被告:陈建云,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告:叶丹,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原告姜晓鸿、姜晨晖为与被告陈建云、叶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姜晓鸿借款1500000元,归还原告姜晨晖借款500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2月18日,被告陈建云向原告姜晨晖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1.50分;2014年11月11日、2015年4月20日和12月3日,被告陈建云分别向原告借款各500000元,合计150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均为1.50分。借款后,被告陈建���未向两原告还款。2016年5月14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两被告承诺对两原告的借款从2016年6月17日起每月归还20000元。两被告出具承诺书后未向两原告还款。以上事实由两原告提交的被告陈建云出具的5份借条、两被告共同出具的承诺书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陈建云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建云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两被告出具承诺书后也未向两原告还款,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云、叶丹共同归还原告姜晓鸿借款1500000元,归还原告姜晨晖借款50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陈建云、叶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淑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