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桂明、张爱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桂明,张爱花,杨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桂明,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张爱花,女,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杨玉红,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段桂明申请执行张爱花、杨玉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30152.62万元,执行费353元,本院已执行案款11347元,执行费353元,还剩18805.62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31执恢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玉刚代理审判员 郝艳辉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