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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桂明、张爱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桂明,张爱花,杨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桂明,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张爱花,女,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杨玉红,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段桂明申请执行张爱花、杨玉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30152.62万元,执行费353元,本院已执行案款11347元,执行费353元,还剩18805.62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31执恢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玉刚代理审判员  郝艳辉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