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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艳斌与善应镇南海妞妞快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艳斌,善应镇南海妞妞快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328号原告申艳斌,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任昂,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善应镇南海妞妞快餐法定代表人:秦书平地址: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艳斌与被告善应镇南海妞妞快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艳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艳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申艳斌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