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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洁贞与黄时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贞,黄时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71号原告李洁贞,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时度,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贞诉被告黄时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贞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李洁贞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兴人民陪审员  陈悦新人民陪审员  蒋宛谕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