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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月平与张世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月平,张世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2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月平,女,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刚,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世权,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军,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月平因与被上诉人张世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张世权委托上诉人郭月平购买港股的事实不清。郭月平于收到张世权汇入其账户钱款的当天转汇入哪里?张世权持有的收据为什么是“香港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是怎么一回事?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办事处是否应当追加为被告进案,以及该案是否涉嫌犯罪等问题,一审判决均未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月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郝丽琴审判员  谷守乾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