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章满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章满,广丰县家家乐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被执行人王章满,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广丰县家家乐超市,汉族,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毛村镇八都中昌街。经营者王章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丰县家家乐超市、王章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赣11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金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