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苏忠能、广西来宾中丝蚕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忠能,广西来宾中丝蚕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苏忠能,男,壮族,住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广西来宾中丝蚕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华侨投资区。苏忠能与广西来宾中丝蚕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广西来宾中丝蚕丝绸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停工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银行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两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已于2013年抵押给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抵押金额3000万元。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唯一可执行的财产已抵押,无益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执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灵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