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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依兰县明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贾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依兰县明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16号原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明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法定代表人:王明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哈尔滨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表人:万臣,经理。被告:贾万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明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明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明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明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6,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依兰县明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侯佳亮人民陪审员  杜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雪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