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9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顾益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653号原告: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梅喜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益花,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