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德江与王凤耀买卖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德江,王凤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侯德江,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王凤耀,男,汉族,1988年4月3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3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凤耀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需划拨被执行人王凤耀在你行账户上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凤耀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城郊分理处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锦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