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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73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浩明诉被告俞天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明,俞天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333号之二原告:陈浩明,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香港。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霞,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天怡,女,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帮喜、陈会明,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浩明诉被告俞天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陈浩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浩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陈浩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