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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则良与金明洙、周国富、孙磊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79号申请保全人:陈则良,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生。被申请保全人:金明洙,男,1964年9月26日生。被申请保全人:周国富,男,1975年11月1日生。被申请保全人:孙磊,男,1976年6月29日生。申请保全人陈则良与被申请保全人金明洙、周国富、孙磊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陈则良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周国富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陈则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周国富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陈则良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2520元(申请保全人陈则良已预交)。申请保全人陈则良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